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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彭州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专项综合治理,压紧压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现我局对成都市锐锋物流有限公司等7家货运企业超限超载运输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曝光,以案释法、以案为鉴,警示全市道路货运经营者严守安全生产底线。 本次曝光涉事企业名单:成都市锐锋物流有限公司、成都稳顺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鸿复剑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都红帅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彭周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市慧捷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市鸿顺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经我局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核查认定,上述企业均存在1年内所属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数量占本单位在册货运车辆总数10%以上的严重违法情形。
典型案例:成都市锐锋物流有限公司 该企业在册货运车辆共计20台,1年内有9台车辆存在多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记录,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及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条款,对成都市锐锋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停业整顿16日的行政处罚。
其余6家涉事企业均因年内超限超载违法车辆占比超标,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期限停业整顿处置,处罚明细如下: (一)制动负荷超标,制动性能衰减 车辆载重超标会加重制动系统负荷,长下坡路段刹车发热失效,无法及时减速,极易发生连环追尾、冲撞事故。
(二)车身重心失衡,车辆操控变差 超限超载车辆车身重量大、重心偏高,转弯、紧急避让时易失去平衡、直接侧翻,威胁自身及周边车辆、行人生命安全。
(三)轮胎承压过载,胎体易现破损 轮胎长期超负荷承压,行驶中温度骤升易引发爆胎,导致车辆瞬间跑偏撞击护栏,次生事故风险极高。
(四)加剧路桥损耗,缩短设施寿命 超限超载车辆易超出道路设计安全承重,造成路面坑洼、桥梁开裂沉降,破损路面进一步加大行车危险,大幅增加养护成本。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超限超载、动态监控失效、源头管控缺失均属于重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员均需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下一步,彭州交通将常态化开展货运行业安全监管整治工作,紧盯超限超载、企业安全管控薄弱环节,严查各类货运违法乱象,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保障辖区道路运输环境安全、规范、有序。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 《大曝光(第78期)|彭州交通曝光一批道路货运公司违法超限超载案例!》[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