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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45号),我市将组织开展第八批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第八批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未被列入彭州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在彭州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 3.在彭州市范围内展现一定文化创造力; 4.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5.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6.鼓励与中医药及牡丹相关的项目积极申报。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1. 申报报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向市文体旅局提出本单位申报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报告,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做简要说明。 2.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管理等。 3.辅助资料:包括视频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一)推荐、申报条件 1. 熟练掌握并承续彭州市第一至七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限于第一至七批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已经认定的不再申报),在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2. 能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无法履行传承义务、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暂不申请推荐。 (二)推荐、申报材料 1.推荐表: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 2.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文旅彭州 《关于第八批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第八批彭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的通知》[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