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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彭州市一游泳场所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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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15: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正值夏季,天气炎热,游泳是深受市民朋友们喜欢的解暑和健身方式,个别游泳场所经营者为牟利,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游泳业务。“无证泳池”未按要求具备救生员、救生器材,场所灯光亮度、泳池池壁、泳池深度、安全提示等必要条件,因硬件、软件和人员的缺失,易导致安全工作落不到实处,广大市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日,彭州市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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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接案源线索,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州市天彭街道成都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场所内设置有游泳池,现场发现有人正在游泳,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核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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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罚。


游泳是一项高危险性运动项目,夏日炎炎且正值暑假时期,市民选择游泳、游泳培训较多,执法人员提醒市民朋友一定要选择到有资质的游泳场所进行游泳锻炼,保障自身生命安全。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彭州市一游泳场所被处罚!》[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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