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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管理水平,打造健康、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服务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印发的《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五张清单”)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新举措,让综合行政执法更有法度和温度。 2024年3月4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车辆准备运输泥土到致和街道,车厢未覆盖篷布,车厢上装载的泥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其脱落、扬撒。当事人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规定。 经调查,当事人王某所运载的货物未存在脱落、扬撒,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抗拒执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行为;经责令整改后积极整改并主动用篷布对车厢进行了覆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和《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张清单的通知》:川渝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23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丨交通执法这“五张清单”,请你查收~》[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