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认定标准和建档规范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帮扶的困难职工家庭困难类别 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困难职工家庭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 一、梯度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深度困难职工 是指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必要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但因还存在患病、子女上学 (不包含义务教育)、伤残等其他刚性支出的困难职工家庭; 2.企业关停并转过程中因下岗失业、停发、减发工资造 成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等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后,家庭实际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3.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伤残导致家庭可支 配收入扣减重特大疾病支出和长期照料费用,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深度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总计超过 20 倍建档困难职工当地低保标准)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4.在大中城市,具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房且超过当 地人均住房面积的; 5.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患病职工用于 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的; 6.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7.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 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8.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 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9.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 生活困难的; 10.各市(州)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相对困难职工 是指连续 6 个月及以上,家庭收入扣减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不包含义务教育)等家庭刚性支出和必要就业成本(求职简历的制作费、交通费和参加招聘会等其他必须费用)后,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或 2 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标准高者为准)的职工家庭。 (三)意外致困职工 是指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突患重大疾病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生活仍暂时有困难,家庭人均月纯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的收入-因病刚性支出-因残刚性支出-因学刚性支出-住房刚性支出-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纳入家庭刚性支出)/家庭总人口/月份数)低于 2 倍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包括: 1.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染病或牺牲的职工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造成重大 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 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不能认定为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困难职工: 1.子女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总计超过 20 倍建档困难职工当地低保标准)民办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的;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5.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 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6.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 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7.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 生活困难的; 各市(州)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省级档案建档标准: (一)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低收入标准的地区参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1倍以内(含),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它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按帮扶需求接受救助。 (二)下岗失业的职工家庭:因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下(待)岗、失(无)业,需要就业援助的职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就业援助(含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帮扶)。 (三)子女上学困难的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因子女上学导致暂时性生活困难,需要助学救助的职工(农民工)家庭,为其建立省级档案,接受助学救助。 (四)意外致困户: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5倍(含)以内的家庭,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人均收入虽超过低保标准5倍,应符合(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财产+储蓄-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 (五)困难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一、二、三、四)的农民工家庭,经县(市、区)级(含)以上工会审核。
三、市级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倍(含)以下,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子女大学入学导致生活困难,且符合家庭总收入减去因致困原因造成的必要支出费用(不含日常生活费用)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3倍(含)的职工家庭。 (二)加入工会组织,按务工地标准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工家庭。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市级档案:拥有2套(含)以上商品房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非受雇佣经常使用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第七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各基层工会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实际情况确定本级建档标准,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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