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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擦亮“雪山下的公园城市·烟火里的幸福成都”文旅金字招牌。现公布3起具有代表性的旅游市场涉旅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广泛普法,持续推进旅游服务质量提档升级,营造规范有序、安全优质、温暖放心的旅游市场环境,助力成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案情概要:成都某旅行社锦江五分社与成都某旅行社锦江分公司为合作关系,双方共用经营地址,工作人员经常混用。2026年1月,该旅行社锦江五分社招徕举报人参加旅游团,使用其收款二维码收取定金200元,并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行程开始前一天,旅行社与举报人签订电子《旅游合同》,但未告知合同相对方实为另一家旅行社,举报人签字并支付尾款2600元。该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擅自转团的违法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旅游市场“擅自转团”乱象,精准打击旅行社在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情况下违规转委托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合同严肃性与游客知情权、选择权。执法部门针对“一址多社”管理混乱引发的违法转团问题从严查处,警示旅行社及分支机构必须依法规范经营、明确业务边界,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游客权益。同时,本案提醒广大旅游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核对接团主体,对强制缔约或隐瞒转团行为有权拒绝。执法行动有力净化了旅游市场环境,守护游客合法权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推动旅游服务诚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概要:成都某旅行社接待了旅游者覃某2人(2025年8月)和李某2人(2025年9月)的川西旅游行程。在上述行程中,该旅行社委托四川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安排驾驶员张某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经核实,该汽车租赁公司及车辆均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资质。该旅行社向不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对该旅行社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旅游交通安全乱象,精准打击旅行社向不具备道路旅客运输营运资质的供应商订购服务的行为,切实筑牢游客生命财产安全防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严查处违法主体,彰显了整治“黑车”“黑供应商”等非法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有力警示旅行社必须严格履行供应商资质审核义务,不得忽视安全隐患。同时,本案提醒广大旅游者在行程中如遇无资质车辆或服务,有权拒绝接受并要求旅行社更换为合法合规产品。执法行动有效保障了游客合法权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推动旅游市场安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案情概要:2025年12月,“旅游串串”刘某某在成都西站向旅客王某某一行2人推销旅游产品,并以个人名义签订纸质旅游合同。合同线路包括九寨沟-黄龙3日游和都江堰-熊猫乐园1日游,团费共计880元(2人),涵盖车费、门票、午餐费、导游服务、保险等,由刘某某现金收取。后刘某某将接待服务分别委托给2家具备资质的旅行社,从中赚取差价30元。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旅游市场“旅游串串”无证经营乱象,精准打击在车站、景区等游客集散地非法招徕、组织旅游活动的违法行为,切实筑牢旅游者消费安全与合法权益保护防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严查处违法个人,追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彰显了整治流动式非法经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的坚定决心,有力警示任何未取得许可的主体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切勿心存侥幸。同时,本案提醒广大旅游者,参团时应前往正规旅行社门店或信誉良好的在线旅游平台报名,仔细核对企业经营资质,切勿轻信车站、景区等地的传单或口头推销,避免因贪图便利而上当受骗。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平台 《成都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