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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气温攀升 饮用水市场进入销售旺季 但畅饮之余,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若生产环节把控不严,水质便可能亮起“红灯” 近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一起生产经营 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案件 为夏日饮水安全敲响警钟 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案。 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2026年4月1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州红石山泉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耗氧量(以O₂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上述案件移交彭州市综合执法局立案查处。 该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包装饮用水(米饭专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次处罚为该公司一年内累计第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同时对该公司给予停产停业5日的行政处罚。 耗氧量是反映水体中有机物含量的常用指标,可以作为水体被污染的标志之一,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水质净化程度。包装饮用水耗氧量超标可能因为原料水中有机物含量较高。在生产过程中,过滤装置未及时更换滤膜等耗材,或更换耗材后,未充分冲洗便进行生产,导致成品水的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案警示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出厂检验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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