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晚上23时,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在彭州市天桂路对三辆满载砂石的运渣车进行检查,当事人王某及三位车辆驾驶员现场无法提供其运输砂石的合法手续。4月10日,当事人王某及三位车辆驾驶员到彭州市致和街道万都城旁空地对运输的砂石的装载地点进行了指认。经查:当事人王某组织车辆准备将万都城旁空地堆有的矿产品(砂石)运输至都江堰市进行销售,且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的合法来源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运输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砂石)共计72立方米,无违法所得。
违反条款当事人王某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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