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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维权知识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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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8 11: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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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劳动合同篇
1、什么叫劳动合同?……………………1
2、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1
3、劳动合同应当什么时候订立?
   …………………………………………1
4、劳动合同种类有哪些?………………1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内容?
   …………………………………………2
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同职工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无
告知义务?……………………………2
7、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3
8、试用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3
9、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4
10、哪些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4
11、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应该承担什么  
     责任?………………………………4
12、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5
1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6
14、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8
1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要通知工会?………………………9
16、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9
17、在哪些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各   
    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9
18、经济补偿如何计算?………………10
1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各
    同应如何处理?…………………10
20、劳务派遣合同内容有何特殊规定?
    ……………………………………11
21、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
履行什么义务?……………………11
22、哪些情形下可以招用劳务派遣工?
    ………………………………………12
23、被派遣劳动者有何权利?
    ………………………………………13
2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
动合同,法律有何特殊规定?
    ……………………………………13
2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各同,应如何支
付工资?……………………………14
26、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是否有试用
期?…………………………………14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篇
27、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14
2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对
每日工作时间有何规定?…………14
29、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是如何规定?
………………………………………15
30、关于职工带薪年假有何规定?
………………………………………15
31、关于职工病假假期有何规定?
………………………………………16
三、工资支付篇
32、工资有哪些组成?…………………17
33、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17
34、什么叫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
剔除哪些项目?……………………17
35、计件工资制劳动定额应当如何确定?
………………………………………18
36、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18
37、劳动者法定假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19
38、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其加班工
资如何计发?………………………19
3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
何计发加班工资?…………………19
4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何支付
工资?………………………………20
41、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
如何支付工资?……………………20
4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
不予支付其期间工资?……………20
43、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的项目有哪些?……………………21
四、社会保险篇
44、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
务?…………………………………21
45、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21
4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22
4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有哪些?
………………………………………22
48、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22
49、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23
50、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23
51、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
亡后有何待遇?……………………23
52、工作跨地区流动时,怎样办理养老保
险转移手续?………………………24
53、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
其基本养老关系如何处理?
………………………………………25
54、我省关于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25
55、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27
56、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27
5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
待遇标准是什么? ………………27
58、参加失业保险怎么缴费?…………29
5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29
60、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29
6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
………………………………………30
62、生育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30
63、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30
64、工伤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31
65、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31
66、职工工作时违规操作受伤,能否算工伤?
…………………………………32
6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32
68、怎样申请工伤鉴定?………………33
69、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哪些材料?
………………………………………33
70、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4
7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
………………………………………34
72、不同伤残等级的待遇分别是什么?
………………………………………35
73、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
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37
74、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是会被停止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39
75、什么是职业病? ……………………39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篇
76、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关系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40
77、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40
78、女职工产假、流产休假有何规定?
………………………………………42
79、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42
80、童工、未成年工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43
81、对使用未成年工有哪些规定?
………………………………………43
82、对未成年人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43
六、劳动法律监督篇
83、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44
84、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
………………………………………44
85、劳动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监
察?…………………………………45
8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46
七、劳动争议处理篇
87、哪些机构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47
88、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47
89、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48
90、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何规定?
…………………………………50
91、仲裁办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50
92、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50
9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50
94、哪些劳动争议可以部分裁决,先于执行?
…………………………………51
9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51
96、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
怎么办?……………………………52
八、法律援助篇
97、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什么?
………………………………………52
98、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52
99、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53
100、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53



一、劳动合同篇
1、什么叫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
答: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签订劳动合同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3、劳动合同应当什么时候订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劳动合同种类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内容?
答:(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同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无告知义务?
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三)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在规定时间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8、试用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9、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哪些情形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1、劳动者违反约定服务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答: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哪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台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3、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4、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通知工会?
答: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16、在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在哪些情况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各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38、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1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各同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20、劳务派遣合同内容有何特殊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1、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履行什么义务?
答: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2、哪些情形下可以招用劳务派遣工?
答: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计算。
23、被派遣劳动者有何权利?
答: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有何特殊规定?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25、什么叫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26、非全日制用工能否约定试用期?
答: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篇
27、国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以上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8、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对每日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29、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是如何规定?
答: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l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 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 0月1日、 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
30、关于职工带薪年假有何规定?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1、关于职工病假假期有何规定?
答: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工资支付篇
32、工资有哪些组成?
答: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33、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4、什么叫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应剔除哪些项目?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每次调整由人社部门公示,分三类地区各不同, 2013年一类地区为1480元;二类地区为1280元;三类地区为1100元。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35、计件工资制劳动定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
36、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答:(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7、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时间有何规定?
答: 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劳动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38、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其加班工资如何计发?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9、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如何计发加班工资?
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0、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1、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2、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工资?
答:(一)在事假期间的;(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43、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的项目有哪些?
答:(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的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等;(四)法律、法规规定代扣的其他款项。
四、社会保险篇
44、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45、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缴,并向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监察机构举报,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
46、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包括哪些收入?
答: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收入,均应列入职工缴费基数。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职工,缴费基数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47、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征缴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8、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
49、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有哪些?
答:一是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50、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个人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51、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何待遇?
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救济费;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52、工作跨地区流动时,怎样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答: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不同统筹区之间流动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积计算。具体办法如下:(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有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3、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其基本养老关系如何处理?
答: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依然全部有效,并根据其实际情况,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54、我省关于退休年龄有何规定?
答: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在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且此前工作年限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确定退休年龄;鉴于我省户籍制度已改革,本省户籍女性参保人员参照非农户籍确定退休年龄);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按规定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后继续缴费满15年的申请之月。
55、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怎么缴费?
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共同负担,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付,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代扣代缴(双方承担的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56、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参保后,个人账户一般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般支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数额一般较大。
5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医疗待遇标准(见表格)
实际工作
年限
在本单位
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待遇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在医疗期内,停止工作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停止工作医疗累计在六个月以内者,按现行规定发给病假工资。
5年以上
10年以下
9个月
按12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15年以下
12个月
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年以上
20年以下
18个月
按24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2、1995年1月1日以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医疗期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工作)岗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满10年及1 0年以上的,可比照退职办理或按其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按月计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暂按当地上一年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按月发给生活费。3、对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58、参加失业保险怎么缴费?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5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0、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缴费不满 1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0%确定;缴费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45%确定;缴费 20 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 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50%确定。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失业保险金按最低标准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6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2、生育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答:不需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63、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内容?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等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般指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64、工伤保险职工本人是否需要缴费?
答:不需要,由用人单位缴纳。
65、哪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6、职工工作时违规操作受伤,能否算工伤?
答: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使是违规操作导致受伤害的,也应认定为工伤。
67、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答: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8、怎样申请工伤鉴定?
答: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9、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认定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70、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7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接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72、不同伤残等级的待遇分别是什么?
答:1、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3、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年龄
等级
20周岁
以下
20-30
周岁
30-40
周岁
40-50
周岁
50-55
周岁
55-60
周岁
五级
36
30
24
18
12
6
六级
30
25
20
15
10
5
七级
24
20
16
12
8
4
八级
18
15
12
9
6
3
九级
12
10
8
6
4
2
十级
6
5
4
3
2
1
(注: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3)作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74、什么情形下工伤职工是会被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75、什么是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篇
76、关于女职工“三期”劳动关系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77、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如何安排其工作?
答: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78、女职工产假、流产休假有何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9、女职工哺乳期内单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80、童工、未成年工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称为童工(禁止使用);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
81、对使用未成年工有哪些规定?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82、对未成年人健康检查有何规定?
答: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2)工作满一年;(3)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六、劳动法律监督篇
83、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答: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是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是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要求的权利,这里的有关部门既可以是党的部门,也可是政府有关部门,还可以是工会等社会团体,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其他调解机构等;三是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四是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如果劳动者不服或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84、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
答:可以拨打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设立的举报信箱投递信件,或直接到劳动监察部门当面举报,还可以拨打12333。
可以拨打工会维权热线12351或写信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在地总工会反映。
85、劳动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监察?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86、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答: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平等就业情况;
(二)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
(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工资报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实情况;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七)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情况;
(八)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
(九)职工教育培训开展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十)劳动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工会应当对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七、劳动争议处理篇
87、哪些机构可以处理劳动争议?
答:有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88、哪些情况劳动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请?
答:(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89、申诉人申请立案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诉人到立案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第一类、申诉人是员工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申诉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l、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3、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资料。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第二类、申诉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第一类(1)至(7)项资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诉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第三类、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第一类第(6)项要求相同);2、《营业执照》副本;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 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90、关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有何规定?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91、仲裁办案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劳动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93、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答: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94、哪些劳动争议可以部分裁决,先于执行?
答:仲裁庭对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劳动争议可以部分先行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9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答:1、对一裁终局的案件,即时生效除特殊情况外,用人单位即使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案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6、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怎么办?
答: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职工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八、法律援助篇
97、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主要是什么?
答:(一)劳动争议案件;(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98、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理由和时间,并经本人签字。
99、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普及法律知识;(二)提供法律咨询;(三)代写法律文书;(四)参与协商、调解;(五)仲裁、诉讼代理;(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100、工会法律援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三)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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