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濛阳水果市场一名水果商户的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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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九品:国子学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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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6 09:4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本帖最后由 陈怀琼 于 2023-2-6 09:43 编辑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商家向司机支付运费38000元。
01
案情回顾
Law

郭某是彭州市濛阳水果市场从事进口香蕉批发的一名水果商户。自2020年3月起,郭某与司机王某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王某将郭某进口的皇帝蕉从某关口运至濛阳水果市场,后因疫情等因素导致运输成本增加,双方就提高运输费金额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未再签订书面合同。2021年7月26日,郭某打开王某运抵濛阳的一车香蕉,发现有部分香蕉已提前成熟。

“小王,你是不是把车厢温度设置得太高了哦,这个运费我不得支付!”

“郭姐,去年9月那车香蕉你说是温度低了,今天你又说温度高了。这个哪里是温度的原因,明明就是因为疫情耽误了。你要是不支付运费,咱们就只有法庭见了!”

“你告我?我还没找你赔我香蕉损失呢!你看看这温度计显示24度,比规定的15度高出这么多。”

“我7点多就把货送到了,过了3个小时你才发来一张24度的照片,这哪里说得通呢?”

双方因运输质量发生争议后,王某遂与郭某协商解除了运输合同,并向法院起诉郭某,要求其支付2020年9月26日、2021年7月26日及2021年8月4日产生的三车香蕉运输费,共计52000元。


庭审中,郭某辩称,2020年9月26日运输的香蕉被冻坏、变黑,是因王某设置的冷藏车车厢温度过低导致,双方已口头约定免除该车运输费;2021年7月26日及2021年8月4日运输的两车香蕉提前成熟、变质,系因王某设置的车厢温度过高所致。她认为自己不仅不该支付运输费,反而应当反诉王某赔偿香蕉损失12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Law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双方交易习惯是货物运抵目的地即支付运费,因此运费的支付和追讨都应当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特点。对于第一笔运输费,双方均认可这批香蕉变黑变质等事实,但此后王某同意继续为郭某承运香蕉且直至本案起诉前均未向郭某主张过该笔运输费,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王某不可能在欠付运输费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不催收,而且在双方结算退付押金时,也未提及该笔运费。故法院认为郭某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免除该笔运输费具有高度可能性,对王某主张的该笔运输费不予支持。


对于第二笔运输费,经查明香蕉在入境口岸的实际装车时间为7月22日,正常情况下次日即可运抵濛阳,但受当时当地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最终于7月25日中午才启程离开入境口岸,7月26日19点45分运抵濛阳市场,且车辆温度跟踪仪显示王某运输途中车厢温度控制为15度,与郭某采购货物的报关公司要求的货物温度控制范围一致。


郭某称开柜温度为24度的意见,但仅提供了当晚22点36分向王某发送的用温度计测量温度照片予以证明,此时距案涉车辆进入市场的时间相差近3个小时,无法以该照片显示的温度认定开柜温度。法院认为,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该车货物在始发口岸滞留近三日,不排除香蕉的成熟与存放时间有关。郭某称车辆运输温度过高,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郭某拒付运费并主张赔偿的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笔运输香蕉的费用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法院查明,因疫情原因,部分运输路段由郭某委托王某通过公共平台代其另行选任的一名驾驶员完成。郭某也认可该批香蕉成熟系代驾人员在部分运输路段中没控制好温度而造成的。法院认为,代驾虽然由王某代郭某选定,但费用由郭某承担,因此就代驾的选任,王某与郭某构成委托关系。


郭某在未举证证明王某在选任代驾时存在重大过失,因代驾行为不当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郭某自行承担,王某不应承担责任,郭某也不能因此拒付运费。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
法官提醒
Law

承办此案的法官廖述花提醒:生鲜蔬果的长途运输耗时长、要求高,且蔬果有自然成熟、变质的特征,加之前期因疫情防控产生的不可抗力较多,运输途中的蔬果损毁成因复杂,难以区分责任。同时生鲜蔬果不易保存,商家为及时止损,一般都会立即对未变质的蔬果进行及时销售变现,这就会导致蔬果的受损程度、受损数额等事实难以固定。



所以对生鲜蔬果的长途运输司机和托运商家特别提醒如下:一是要签订书面的运输合同,对货物包装、运输要求以及损毁赔偿责任、押金退还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当双方对前期合同内容协商调整后,也应当及时签订新的合同,切勿以口头约定代替;二是双方均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司机需定期检查车厢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设备参数是否准确,运输过程中时刻保证货物的存储环境符合要求,并留存相应证据,货主也应在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后尽快查验货物状态、留存厢内温度及货物状态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现货物有变质、损毁现象,应及时通过公证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导致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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