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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推行征地搬迁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 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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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4 16: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彭州市推行征地搬迁自主购房安置方式

实施意见(试行)

为更好满足我市征地搬迁群众住房多元化安置需求,有效缩短征地搬迁群众住房安置过渡时间,加快征地搬迁群众住房安置工作进度,充分保障征地搬迁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彭府规〔2025〕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定义及实施

(一)自主购房安置方式。自主购房安置方式是指我市征地搬迁人员在本意见施行期间,通过自筹资金购买商品住房实现住房安置,征地搬迁实施单位给予其自主购房安置补偿的方式该安置方式是我市征收集体土地住房安置方式的补充。凡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方式予以安置的不再享受其他住房安置。

(二)实施方式。征地搬迁人员以户为单位一次性向属地镇(街道)提出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书面申请,镇(街道)根据年度征地拆迁安置资金预算确定安置规模,按照拆迁协议签订时间,采取“先拆先安”及“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分批予以核准并发放自主购房安置凭证,作为自主购房安置补偿的结算依据。自主购房安置凭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有效期内未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轮自主购房安置。

(三)适用对象。按照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住房安置并自愿申请选择自主购房安置,且经核准确认的征地搬迁人员。

(四)适用房源。征地搬迁人员申请自主购房安置并经核准确认后自主购买的商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住房应位于彭州市行政区域内。其中:新建商品住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完成主体封顶或取得现售备案;二手住房应当具备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

2.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建筑面积,按应安置人员计算,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

(五)实施主体。各镇(街道)作为自主购房安置的实施主体,负责自主购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二、自主购房安置补偿

(六)自主购房安置补偿。征地搬迁人员按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规定享有的住房安置面积,在购买商品住房并签订自主购房安置协议后,享受相应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

1.自愿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按照所购新建商品住房所处区域享受相应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补偿款采取分期支付,签订自主购房安置协议后支付补偿总额的25%,剩余补偿款按2年共8个季度分期等额支付。

(1)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位于天彭街道、致和街道、龙门山镇的,给予应享有的住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6800元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

(2)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位于濛阳街道、通济镇的,给予应享有的住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6600元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

(3)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位于其他镇(街道)的,给予应享有的住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6300元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

2.自愿选择购买二手住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给予应享有的住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5050元的自主购房安置补偿,补偿款采取分期支付,签订自主购房安置协议后支付补偿总额的25%,剩余补偿款按2年共8个季度分期等额支付。

(七)过渡费。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由征地搬迁实施单位按照彭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的货币安置人员过渡费计发方式,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三、支持政策

(八)金融支持。鼓励在彭金融机构为自主购房的征地搬迁人员开发专属金融产品,以相对优惠的贷款利率向符合条件且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提供购房贷款服务

(九)税收优惠。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选择自主购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所购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自主购房安置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十)义务教育保障。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征地搬迁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后,凭自主购房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手续,可按照市教育局相关规定在购房地办理义务教育入学等手续。同时,原搬迁房屋所在服务区的义务教育入学资格保留三年。

四、工作保障机制

(十一)加强服务保障

1.市拆迁安置中心牵头,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负责政策咨询解释及政策实施的指导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自主购房安置的资金筹集和保障工作。

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4.市住建局负责将全市范围内符合规定的新建商品住房纳入自主购房可选房源范围并对外发布

5.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房屋交易服务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7.国家税务总局彭州市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工作。

8.各镇(街道)负责协议签订、资金发放等工作。

9.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十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自主购房安置政策规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偿资金,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十三)实施适用。本意见施行前,已签订统规统建住房安置协议,但尚未完成统规统建住房安置的征地搬迁人员,可申请变更为自主购房安置方式;已领取自主购房安置凭证尚未购房的,须按本意见规定重新申请,经核准后重新领取自主购房安置凭证本意见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质灾害等搬迁需要住房安置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文件解释。意见由市拆迁安置中心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十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州市推行征地搬迁自主购房安置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彭府办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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