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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未“燃” | 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开展森林防火普法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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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 17: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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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是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火期

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在此期间,

森林草原火灾呈易发、高发态势

防火形势尤为严峻

森林火灾突发性强、破坏性大

处置扑救极为困难

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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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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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今年以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深入各涉林村镇,加强与属地政府的协同联动,通过检查森林防火期入山登记台账检查防火卡点灭火器具、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和发放防火宣传手册等方式,积极开展森林防火普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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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向群众讲解森林防火相关的法律知识及违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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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人员到防火卡点检查森林防火期入山登记等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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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认真检查防火卡点的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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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桂花镇桂花社区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进社区普法宣传活动。

近期,多地发生森林火灾,

其中,有的火灾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

一些相关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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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案例及法律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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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2024年2月15日,广元市青川县石坝乡三江村村民王某某未经审批在花园组岩窝山违规野外用火,根据《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石坝乡人民政府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野外生产性用火,未按本条例规定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案例二:2024年2月17日,贵阳市息烽县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突发山火。经查,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男,60岁,息烽县小寨坝镇人)于案发当日在流长镇李安寨村李安寨组山林中将尚未熄灭的烟头掉落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136.4亩。

目前,陈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于泄愤、寻求刺激等动机,故意放火,或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如祭祀用火、野外用火还未熄灭就离开现场等,导致发生火灾的,均构成放火罪。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未对现场火灾隐患彻底处置、随意丢弃烟头等,导致发生火灾,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看了上面的案件

相信大家都知道了

野外违规用火“要不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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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将至

让我们牢记森林防火“十不要”

提高防火意识

文明祭祀

一起守护绿水青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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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不要在林区吸烟、打火把照明

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不要在林区内上香、 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不要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玩火

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不要让老、 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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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防患未“燃” | 彭州市综合执法局开展森林防火普法宣传活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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