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砂石资源丰富,且分布广泛。在法律意识淡薄、巨大利益驱使、市场供需失衡等各种主观及客观因素影响下,依然有部分不法分子选择铤而走险,盗采国有砂石资源。依法对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砂石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是保护国有砂石资源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对涉砂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近期,查处两起非法开采矿产品(砂石)案件,严厉打击砂石盗采行为。
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案
案情回顾:2023年4月29日凌晨,何某组织1台装载机和4台货车在彭州市隆丰街道高团路赵家包包段旁空地内开采砂石,当事人何某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的合法开采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何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 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案
案情回顾:2023年3月29日,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濛阳街道一项目内发现2台卡特336型挖掘机正在作业。经调查,当事人李某组织机具在项目内开采砂石,李某不能提供该矿产品(砂石)的合法开采手续。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李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款:当事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砂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之规定。 处罚决定:根据《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的,责令停止勘查、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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