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
 依据《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房委办[2005)11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成都市住房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公有住房出售后应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应由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
 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按文件要求足额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截至目前,我局核查发现有部分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存在未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名单详见附件1。请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尽快自行核查本单位的房改售房款是否已按文件要求足额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于2025年5月23日前填报《公有住房售房款单位维修资金计提缴存情况表》(附件2)发送至我局联系(邮箱:330507395@qq.com,电话:028-60986915)。未足额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我局按程序申请缴纳(办公地址:彭州市致和街道健康大道199号湔江大厦3楼)。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住建发布 《关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查提取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通知》[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