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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龙门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防汛减灾依法避险的通告 第1号
近期正值汛期,龙门山镇属于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区,为落实“安全第一,避险为先”总要求,依法减灾避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防汛减灾过程中依法实施应急避险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辖区内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自然灾害时,龙门山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政府或有关预警工作的要求,遵循必要、及时的原则,依法对危险场所进行封锁,划定临时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作出转移疏散、撤离群众等措施,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二、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受自然灾害危及人员应当服从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龙门山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的统一指挥和安排,配合应急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对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经劝导仍拒绝离开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带离危险区域。对妨碍应急避险转移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彭州市龙门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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