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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治理扬尘污染 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加强 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今日曝光两起典型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7月,接到举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天彭街道滨河路附近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一辆货车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车辆驾驶员张某从彭州市龙锦东路运输建筑垃圾,违规倾倒在天彭街道滨河路旁。认定张某违规倾倒建筑垃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例: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张某某驾驶车辆运载垃圾时 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案 案情简介:2023年7月,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在彭州市文化南路发现一辆货车货厢内运载有垃圾,车辆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执法人员现场向驾驶员张某某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调查通知书》。经立案调查,认定张某某驾驶车辆运载垃圾时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例: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之规定。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守护蓝天 | 今日曝光两起扬尘污染违法案件》[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