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 易燃易爆炸 其经营、运输、储存 必须经由取得相应资质和许可的单位进行 运输或使用不当可能会对群众安全造成危害 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避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 彭州市综合执法局紧盯燃气安全运输不放松 近期,查处两起 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1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18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依法对途经的轻型厢式货车(川AE1**9)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198罐液化石油气(其中大罐3个、中罐135个、小罐60个)。经现场询问,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该车从德阳市某燃气站出发途经此地准备运输到成都市某客户配送点,同时,该车驾驶员陈某某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相关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手续。
违反条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程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之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及相关裁量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18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彭州市牡丹大道南段依法对途经的轻型厢式货车(川AV1**0)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装载176罐液化石油气(其中大罐6个、中罐158个、小罐12个,均为满罐)。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吕某某驾驶该车在德阳市某燃气站出发途经此处准备运输到成都市某客户配送点,同时,该车驾驶员吕某某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相关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件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手续。 违反条款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吕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之规定。
处罚决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及相关裁量规定,市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